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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阮仁康)(公开版)_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延检一部刑不诉〔2020〕12号

被不起诉人阮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1011970********,汉族,高中文化,系南平市**工程有限公司员工,户籍地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村**庄**号,现住址南平市延平区**村**庄**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21日被南平市公安局延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平市公安局延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阮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5日晚,被不起诉人阮某某与朋友在南平市延平区**路“**饭店”吃饭,席间阮某某喝了几杯“圣芝梅洛”牌干红葡萄酒。当晚22时许,阮某某酒后驾驶闽******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从延平区工业路出发,沿江滨路往东坑村方向行驶,行经九越路剑洲大桥路口路段被交警拦下检查。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测试,检测结果为93mg/lOOml,民警随即将阮某某带至南平市第一医院提取血样送检。经福建武夷司法鉴定所鉴定,阮某某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96.8mg/lOOml。

被不起诉人阮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阮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阮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阮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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