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珠香检公诉刑不诉〔2019〕203号
被不起诉人阮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4021988********,汉族,大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路**号**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5月1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5月6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阮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5月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案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审查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1日1时,被不起诉人阮某某酒后驾驶粤CV3****号小型越野客车,沿珠海市香洲区九洲大道由西往东行驶至兰埔巴士站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抽取血样检验,被不起诉人阮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8.7毫克/100毫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不起诉人阮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3.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阮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阮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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