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宁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伊宁县检公诉刑不诉〔2019〕xx号
被不起诉人阿xx,男性,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xxxxx,维吾尔族,高中,无业,户籍所在地xx自治区xx自治州xx县,住xx县xx镇xx村xx路xx巷xx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伊宁县公安局于2018年10月12日被伊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伊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阿xx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0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17日15时许,伊宁县公安局巴依托海派出所民警根据线索在伊宁县墩麻扎镇的一个音乐餐吧斜对面的面包车的将涉嫌贩卖毒品的犯罪嫌疑人阿xx抓获,当场激获的大麻疑拟物品2小包。净重量10.76克。
本部门认为,犯罪嫌疑人阿xx提违反国家有关法律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构成贩卖毒品罪,应当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犯罪嫌疑人阿xx是在读学生,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具有坦白情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依照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可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阿xx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伊犁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伊宁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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