尼勒克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尼检一部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阿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4128 ********1413,哈萨克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4日被尼勒克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尼勒克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阿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我院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13日延长办案期限15日。2020年2月28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020年3月27日公安机关重报我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6日21时50分,尼勒克县公安局乌拉斯台派出所乌拉斯台便民警务站民警在X77966公里+300米路段巡逻盘查时发现,阿某某酒后驾驶信F*****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被现场查获。2019年10月08日新疆**司法鉴定所(2019)2730号司法鉴定意见书为:阿某某的血液酒精含量为:88.78mg/100ml.阿某某对此鉴定不满建议重新鉴定,经2019年10月21日新疆华通交通事故物证司法鉴定所(2019)6796号鉴定意见书为:阿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92.60mg/100ml.被不起诉人阿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阿某某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阿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尼勒克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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