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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陆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平湖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平检二部刑不诉〔2020〕329号

被不起诉人陆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4821986********,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平湖市********2016年10月28日因赌博被**公安局罚款500元;2017年2月17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公安局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罚款1500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23日被**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陆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6日20时27分许,被不起诉人陆某某醉酒后驾驶浙F13****小型轿车,行驶至平湖市**街道**路**银行门口地段处时,被民警查获。根据嘉兴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在送检的陆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62mg/100ml。

被不起诉人陆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陆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陆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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