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陈仓飞)(公开版)_师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师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师检公诉刑不诉〔2020〕6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231985********,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师宗县,住师宗县大同街道**村委**村,未受过刑事处罚。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20日被师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师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1月16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酒后驾驶云******号轻型普通货车从师宗县大同街道小同村向大同街集镇行驶,15时22分行至师宗县**米处临时停放时,被师宗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查获。经现场呼吸检测,其酒精含量为125mg/lOOml。经鉴定,被不起诉人陈某某血样中定性检出乙醇,含量为128.01mg/l00ml,己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的行为,但其饮酒后未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严重后果,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3月25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