弋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弋检公诉刑不诉〔2019〕78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41984********,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徐州市睢宁县,住江苏省涟水县**栋**单元**室,因涉嫌污染环境罪,经弋阳县公安局决定,于2017年11月17日被弋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弋阳县人民检察院决定,2018年10月25日对陈某某取保候审。
本案由弋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18年10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8年12月1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月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2月22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3月2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11月23日、2019年2月8日、2019年4月2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0月份,犯罪嫌疑人殷某某承建了江苏某某科技有限公司的部分工程,因该公司资金紧张,公司董事长、被不起诉人郭某某与殷某某达到口头协议,以销售公司含铜废蚀刻液(危险废物类别为HW22)来折抵殷某某的工程尾款,陈某某当时也在场。2017年7月,公司负责废蚀刻液处理的总经办资材部经理陈某某找到殷某某,叫其找有危废处置资质的公司来处理公司的危险废物(废蚀刻液)。殷某某联系了被告人毕某某,毕某某将何某某提供给其处置危险废物资质(江西某某资源利用有限公司提供给贵溪市某某铜业有限公司废液收购的营业执照、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复印件,注明再次复印无效)交给殷某某,并转交陈某某。陈某某未办理相关的危险废物转移联单,陈某某、殷某某、毕某某在明知何某某没有危险废物处置资格的情况下,仍将危险废液提供给何某某。2017年7月至10月,陈某某分四次将江苏某某电路科技有限公司的50余吨废蚀刻液提供给殷某某、毕某某,毕某某又将危险废液销售给何某某(已判刑)。造成弋阳县信江流域严重环境污染。江苏某某电路科技有限公司非法获利15万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在此案中犯罪情节轻微,并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第一款之规定,且案发后江苏某某电路科技有限公司积极缴纳非法所得及环境修复费150万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对陈某某拟作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0月23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