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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陈团明)(公开版)_万载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万载县人民检察院

万载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万检未刑不诉〔2019〕50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222719**********,汉族,大专文化,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万载县**乡**街**号,现住万载县康乐街道**村**栋**单元**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6月13日被万载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14日被本院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万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8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30日,被不起诉人赣CC****小车从万载县城方向沿308省道往双桥街方向行驶,06时30分许,当车辆行驶至万载县双桥镇尚庄村二组路段时(308省道18公里150米处),由于操作不慎,碰撞到前方道路右侧边的行人卓某某,致其当场死亡。经万载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应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发后,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在事故现场等待交警,后被交警带至万载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接受调查。另查明,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已于2019年6月6日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协议,赔偿被害人家属56.5万元,取得了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认罪悔罪态度好,赔偿了被害人家属损失,取得了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宜春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万载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0月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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