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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陈国占)(公开版)_建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建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建检侦监刑不诉〔2020〕8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322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辽宁省朝阳市建平县**镇**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建平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20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建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9日17时15分许, 陈某某驾驶的蒙D****6号三轮汽车拉着水箱送水行驶至白天线0km+350m处时,被王某某驾驶辽N****9号小型轿车追尾,水箱滑落造成王某某当场死亡,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肇事后陈某某逃逸(后投案自首), 2019年12月06日经建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陈某某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已经取得被害人家属的书面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家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朝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建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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