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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陈天赐)(公开版)_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锦凌检公诉刑不诉〔2020〕9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91985********,汉族,高中文化,无业,群众,户籍地河南省驻马店市正阳县**镇**村**号,现住广东省东莞市**园**室。因本案于2019年7月6日至7月9日寄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同年7月10日被锦州市公安局凌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3日被锦州市公安局凌河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张宏军,辽宁曌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锦州市公安局凌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刘某某(另案不起诉)涉嫌侵犯著作权罪,于2019年12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本院于2020年1月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5年**(北京)软件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获得《诛仙》网络游戏软件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2018年7月至2019年7月,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在未取得**公司许可的情况下,架设《诛仙》游戏私服进行运营。并通过QQ联系到刘某某(另案不起诉),让其给自己的私服游戏撰写外挂程序好吸引更多的玩家进行充值消费。经审计,2018年7月至2019年7月,陈某某、刘某某非法经营数额共计147161.83元,刘某某收到陈某某支付的工资66000元。经福建中证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陈某某架设的《诛仙》1076版本和1330版本游戏私服与**公司所有的《诛仙》的游戏客户端程序存在实质性相似。案发后,陈某某、刘某某已赔偿**公司经济损失并得到谅解。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对认定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认罪认罚,并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案件来源,抓获经过,人员档案信息,报案材料,情况说明,谅解意见书,电子数据现场提取笔录,提取笔录,扣押清单,电子数据现场提取笔录,照片等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供述;同案犯刘某某(另案不起诉)供述;鉴定意见;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较轻,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款物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锦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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