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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陈孟富)(公开版)_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佛禅检刑不诉〔2020〕149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5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1021956********,瑶族,本科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沙**路1023号东院3栋1单元804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8日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11日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3月27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9日2时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喝酒后驾驶一辆车号牌为粤AD5****的汽车,从佛山市南海区谢某某一肉联厂附近出发,途经佛山大道、海八路,行驶至禅城区南海大道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后民警带其到医院抽血检验酒精含量。经检验,被不起诉人陈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10.39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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