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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陈守权)(公开版)_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沈皇检刑不诉〔2019〕8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1031968********,汉族,高中文化程度,系沈阳市公安局经济侦查支队秘书科管理员,住沈阳市皇姑区**街**号**(户籍所在地沈阳市和平区**街**号**)。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7月29日被沈阳市公安局皇姑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皇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24日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4日告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同日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23日7时30分左右,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在沈阳市皇姑区黄河南大街78号凯兴花园小区8号楼182号自家门前,因与被害人丁某某有经济纠纷而发生争执,在争执过程中,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用拳头将被害人丁某某面部打伤。经辽宁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丁某某双侧上颌骨额突、双侧鼻骨及鼻中隔骨折为轻伤二级;双眼部挫伤为轻微伤;面部挫划伤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基本信息、电话查询记录、门诊病历、抓捕经过等书证;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丁某某陈述;

3.被不起诉人供述和辩解: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供述和辩解;

4. 鉴定意见;

5. 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被不起诉人陈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愿认罪认罚,初犯、偶犯情节,并已经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10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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