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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陈宾产)(公开版)_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咸秦检公诉刑不诉〔2020〕9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于陕西省兴平市,居民身份证号码:610421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地同现住地:陕西省咸阳市兴平市**村**组**号。2019年7月1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咸阳市公安局秦都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咸阳市公安局秦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18日22时23分,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酒后驾驶陕A****8号白色荣威牌小型轿车,沿咸阳市秦都区**路由西向东行驶至**路十字时,被民警查获。经陕西咸阳核工业二一五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法医鉴定,陈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1.75mg/100ml。

上述事实有书证、鉴定意见、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被不起诉人陈某某自愿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其自愿认罪认罚且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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