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北检公诉刑不诉〔2020〕16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甲,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381199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辽宁省北票市人,住北票市**小区**号楼**室。因本案于2019年8月1日被北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5日被北票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被不起诉人陈某甲于2019年6月19日至20日期间,谎称可以为被害人陈某乙办理加油卡套现业务,骗取被害人陈某乙7728元人民币。
被不起诉人陈某甲于2019年7月2日至3日期间,谎称可以为被害人何某某提供刷单兼职工作,以购买加油卡套取现金赚取差价的方式骗取现金6042元人民币。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案发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又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并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北票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票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北票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月19日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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