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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陈巧勇)(公开版)_平潭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平潭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岚检公诉刑不诉〔2020〕12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甲,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1041987********,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住福州市仓山区********,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6月30日被平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5日被平潭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平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甲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9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本院退回补充侦查二次,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至6月,被不起诉人陈某甲伙同高某乙、高某、张某丙(均另案处理)、多次在平潭地区预谋在福州长乐地区收购走私的柴油。2019年6月27日,高某、高某乙等人陆续到达长乐,高某负责联系购买海上非法柴油及安排出海接驳柴油靠岸,高某乙负责联系购买柴油的下家,张某丙负责现场指挥调度、人员管理,被不起诉人陈某甲负责疏通关系。当晚,高某、高某乙等人安排人员到鑫海码头准备接驳柴油,其中,高某丁在平潭地区负责联系购买柴油的下家,高某某带领陈某某、高某戊等人在码头现场负责驳油,林某某、李某某、高某某、高某戊、杨某在码头周边负责望风。后高某乙、高某等人因故取消原定计划。

本院认为,陈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属于犯罪预备,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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