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罗山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罗检一部刑不诉〔2019〕12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302119**********,汉族,初中毕业,个体司机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息县城关镇**街**号,住息县城关镇**街**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3月14日被罗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3月29日被罗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罗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25日18时45分,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驾驶豫SB****/豫S****挂号重型货车,沿省道219线由北向南行驶至莽张加油站附近时,将由东向西横过公路的步行人赵某某撞伤,经医院抢救无效后死亡。事故发生后,被不起诉人及时报警,在现场等候处理。经罗山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责任认定:陈某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赵某某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的亲属赔偿被害方损失10万元,保险公司赔偿被害方12.8万元,得到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的自首情节;被不起诉人系初犯偶犯,取得了被害方谅解,犯罪情节轻微;并且被不起诉人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信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罗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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