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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陈建平)(公开版)_康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康乐县人民检察院

康乐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康检公诉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性,199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427199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定西市临洮县,住甘肃省临洮县********号,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康乐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6月19日被康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康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我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20年2月24日告知犯罪嫌疑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犯罪嫌疑人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28日19时20分许,陈某某酒后驾驶甘JQ6***号小型轿车从康乐县鸣鹿乡竹子沟景区行驶至鸣鹿乡洼滩村路段时,被康乐县公安局鸣鹿派出所执勤民警查获,对其用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酒精含量为204mg/100ml,后抽血送检,经鉴定陈某某血样中酒精含量为156.89mg/100ml。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轻处罚的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3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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