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乐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康检公诉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427199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定西市临洮县,住甘肃省临洮县**镇**村**社**号,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康乐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6月19日被康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康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我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20年2月24日告知犯罪嫌疑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犯罪嫌疑人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28日19时20分许,陈某某酒后驾驶甘JQ6***号小型轿车从康乐县鸣鹿乡竹子沟景区行驶至鸣鹿乡洼滩村路段时,被康乐县公安局鸣鹿派出所执勤民警查获,对其用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酒精含量为204mg/100ml,后抽血送检,经鉴定陈某某血样中酒精含量为156.89mg/100ml。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轻处罚的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3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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