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建检公诉刑不诉〔2019〕6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5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322195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出生地辽宁省建平县,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建平县**村**号,现住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栋**单元**楼,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12月17日被建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建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9年2月24日至3月10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5日17时40分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无证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由西向东行驶至小叶线71km+446m 处时,与前方同向行走的被害人曲某某相撞,造成曲某某当场死亡,陈某某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鉴定,陈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11mg/100ml。经认定,陈某某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陈某某赔偿被害人曲某某近亲属各项经济损失合计人民币41万元,并取得谅解。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于2018年12月14日被建平县公安局依法传唤到案。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赔偿谅解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朝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建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建平县人民检察院
2019年3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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