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沈辽检公诉刑不诉〔2020〕15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性,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0221964********,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辽宁省辽阳市灯塔市,住**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沈阳市公安局辽中分局决定,于2019年12月20日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辽中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27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辽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3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9日19时6分,犯罪嫌疑人陈某某酒后驾驶辽K****8号小型轿车行驶至沈阳市辽中区茨榆坨镇辽河油田采油厂南门路口时,因醉酒驾驶机动车被交警查获。经鉴定,在陈某某静脉血中检出酒精(乙醇),其含量为99.83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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