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梅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3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7日15时30分,被不起诉陈某某驾驶粤MA****号小型普通客车回到梅州市梅江区**镇****小区内,通过保安亭后往左拐时与黄某某发生碰撞,造成黄某某受伤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和车辆损坏的事故。事故发生后陈某某打110报警,并在现场等待。
经梅州市梅江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黄某某因头部与钝性物体作用造成重度颅脑损伤死亡。
经梅州市交警直属大队事故处理中队认定,陈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陈某某和保险公司共支付给被害人家属人民币681244元,得到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较轻,具有自首情节,是初犯、偶犯,且经过协商赔偿,已得到被害人家属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梅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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