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5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406201958********,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中山市***区***居委会。2019年10月19日因本案被中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中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日晚上9时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醉酒(经检验,血液酒精含量为92.7mg/l00mL)后驾驶粤TKK****号小型普通客车,沿我市开发区由宫花村往东镇大街方向行驶,途经我市火炬开发区翠岭路168号五金机电工具对开路段时,被公安人员设卡查获。
同年10月19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经公安人员传唤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对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作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二О二О年二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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