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新检公诉刑不诉〔2020〕37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性,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1211979********,汉族,高中,务工,户籍所在地广西**自治区**市**区,住**农场**分场**栋**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8日被新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22日被新邵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8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由新邵县公安局执行。无前科。
本案由新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6日0时许,犯罪嫌疑人陈某某在**恒大华府工地饮用白酒后,驾驶其牌照为桂A02***小车从新邵县**镇**经资江一桥驶往银三角方向。在银三角红绿灯处被执勤民警查获,酒精吹气检测结果为83mg/100ml。民警现场提取其血液送检。
2019年11月16日,经湘中司法鉴定所鉴定,陈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118.22mg/100ml,已达醉驾标准。
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酒精测试单、人口、车辆及驾驶证信息查询、血样提取登记表、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2.犯罪嫌疑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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