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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陈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湛开检公刑不诉〔2020〕43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性,1980年**月3**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231980********,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县,住中山市*********栋1502。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7日被湛江市公安局赤坎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7月10日被湛江市公安局赤坎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3月18日被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湛江市公安局赤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移送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检察院以管辖权为由,于2020年3月12日移送我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7日晚1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酒后驾驶粤TFC***号小型轿车沿湛江市开发区人民大道由南往北方向行驶,2时21分许,途经湛江市开发区人民大道龙潮村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民警当场对陈某某进行呼气酒精含量测试,检测结果为126mg/100ml。后侦查人员带其到医院抽取血样并送检,经检验鉴定,在陈某某的血样检测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08.25mg/100ml。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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