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陈某某危险驾驶案)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山西省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潞检刑二刑不诉〔2020〕9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404281974********,汉族,大专文化,无业,住山西省长治市潞州区**街**巷**号**号楼**单元**户。2019年11月2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长治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治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日移送长治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长治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3月3日移交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25日14时50分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醉酒后驾驶晋D****L白色长安牌小型普通客车沿长治市潞州区威远门南路由南向北行驶至长子门小学附近路段时,被长治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七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陈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3.63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鉴于陈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93.63mg/100ml,未造成其他损害后果,犯罪情节轻微,其认罪悔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3月26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