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龙检一部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40302196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路**号,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蚌埠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决定,于2019年6月24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蚌埠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1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3日21时,犯罪嫌疑人陈某某酒后驾驶车号为皖******的小型轿车沿胜利路由东向西行驶至胜利路雪华山西路至宏业路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随后,公安人员将犯罪嫌疑人陈某某带至蚌埠市第二人民医院对其进行抽血待检,2019年6月14日,经安徽天平司法鉴定所检验鉴定为97.7mg/100ml。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愿认罪认罚从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3月12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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