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茂南检公诉刑不诉〔2017〕7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汉族,1952年**月**日生,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公民身份号码409231952********,小学文化,住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镇**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1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3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茂名市公安局茂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11月4日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1月18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与邻居潘某某因竹排摆放问题发生争执,在争执的过程中,双方发生互相打斗,陈某某在其家门口持竹棍往潘某某上身和头部殴打,致潘某某头部和胸部受伤,潘某某持竹棍往陈某某手部和颈部进行殴打,致陈某某手部和颈部受伤。经司法鉴定,潘某某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陈某某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无视国法,故意伤害他人,导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案发后,董某某及其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损失,达成和解协议,得到被害人家属的谅解,被害人家属申请不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二百七十九条的规定,决定陈某某作不起诉处理。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
2017年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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