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女,汉族,1995年**月**日出生于海南省儋州市,公民身份证号码:4600031995********,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及居住地:海南省儋州市**镇**居委会**街**号。2019年7月15日,因涉嫌诈骗罪被焉耆县公安局上网追逃,同年7月25日被焉耆县公安局刑警大队抓获;2019年8月22日,因涉嫌诈骗罪,经本院批准,次日由焉耆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焉耆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认定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诈骗罪的的证据有:书证,物证,辨认笔录,视听资料,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不起诉人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在共同犯罪中陈某某起次要作用,是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同时协助侦查机关劝其弟弟陈某某投案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可以认定为立功;被不起诉人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主动向被害人退赔并得到被害人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焉耆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焉耆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焉耆县人民检察院
2019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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