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连检诉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性,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229196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韶关市翁源县,住翁源县**镇**路**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日被连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20日被逮捕,于2019年9月27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连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7月9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伙同江某某、赖某某、黄某某、肖某某驾车到连平县陂头镇贵东卫生院附近,以找“张医生”为由与被害人罗某某搭讪,赖某某将罗某某带到轿车内时,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假扮“张医生”的儿子,当罗某某将22050元人民币交由陈某某后,陈某某将事先准备好的白纸将真钱调包。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陈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陈某某已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的谅解,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河源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连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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