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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陈某某)(公开版)_余干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余干县人民检察院

余干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余检一部刑不诉〔2020〕27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女,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住******,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8月14日被余干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7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余干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余干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汤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2月1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2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20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18日补查重报。

1、汤某某自2019年正月左右通过街头广告招聘员工到其男性保健品的无名公司内,进入到公司内上班的员工,汤某某先是会简单教员工如何进行电话和微信销售,把一些销售的技巧教给员工们;汤某某会给每位员工两张手机卡用于拨打客户电话和微信账号用于与客户进行微信联系,另外还会给每位员工一些购买过男性保健品的客户信息资料(包括姓名、住址、手机号码等),让员工冒充某男性健康问题专家或者教授等进行拨打电话推销,并适时添加客户的微信向客户推销男性保健品套餐进行销售,并且要求客户先交付订金(以给作案手机号码充值的方式缴纳订金,也会以转发微信红包的方式缴纳订金 ,客户缴纳订金后,员工把客户购买产品信息发给汤某某的微信上(汤某某的工作微信:健康中心,微信账号:wx id_ pj z5spbke7****),汤某某安排从鹰潭市发货到客户手中,尾款一般是以货到付款的形式支付。汤某某发给客户的男性保健品都是从网上廉价购买来的三无不合格产品,然后以高价推销出去。汤某某公司内的员工按照月销售额进行提成,月销售额4万元以下提成25% ,月销售额4万元以上提成 30%。

2、汤某某的公司有像陈某某这样的员工共9人(其他员工身份待查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进入到汤某某的公司内后,汤某霞便安排陈某某冒充某男性健康问题专家或者老师等的虚假身 份,另外会简单教陈某某等人一些电话和微信营销的技巧和话 术等,陈某某使用手机号码 1528825****和1526747**** 拨打特定客户的电话和使用“风铃草”的微信向特定男性客户推销男性保健品。陈某某供述到她自2月份下旬到汤某某处上班后,以通过冒充“北京中方男科医院”周某老师的虚假身份向客户推销男性保健品,已收取多名客户定金7700元并销售给被害人李某某、徐某某、吴某某男性保健品共计5900元。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退赃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汤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饶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余干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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