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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陈某某)(公开版)_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西检第三检察部刑不诉〔2019〕103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25291978********,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案发前系**食堂**,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怀来县**镇**村**排**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11月18日被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11月30日被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9月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8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听取了值班律师谷晓莉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于2018年9月6日11时30分许,在阜外医院门诊楼3层介入导管室食堂与被害人孙某某发生纠纷,后孙某某将汤泼向陈某某面部,引发双方互殴,过程中造成孙某某眼部、腿部受伤。经鉴定,被害人孙某某身体所受损伤程度属轻伤一级。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于2018年11月17日被传唤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已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轻伤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系初犯、偶犯,已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认罪、悔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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