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江市阳某某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检一部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9231968********,汉族,高中文化,湖南省**,阳江市**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街道**路**街**号。因本案于2019年8月15日被阳江市公安局阳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6日被阳江市公安局阳东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阳江市公安局阳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1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是阳江市阳东**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因向其他供货商购买原材料时没有取得相应的发票,遂向一名叫“广西仔”的男子购买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支付开票金额的5%作为手续费。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6年1月,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向“广西仔”购买了18份由广西**有限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该18份发票的代码为450015****,发票号码为01905433-0190****,价税合计2086379元,后于2016年2月至4月期间向国家税务总局阳江市阳动区税务局纳税申报时作进项税额抵扣款303149.10元。
2.2016年8月,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向“广西仔”购买了10份由广西**有限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该10份发票的代码为450015****,发票号码为02697031-0269****,价税合计1156419元,后于2016年9月向国家税务总局阳江市阳东区税务局纳税申报时作进项税额抵扣款168026.70元。
经税务部门认定,上述28份发票为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该28份发票共抵扣税款471175.8元。2017年3月,阳江市阳东**有限公司自行补缴了相应的增值税款168026.70元,缴交滞纳金14366.28元;同年4月,该公司对已抵扣的税款303149.10元进行了进项转出。
2019年8月15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主动到阳江市公安局阳东分局投案。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其主观恶性较小;是初犯;通过补缴、进项转出挽回国家税款损失;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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