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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陈某某)(公开版)_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中检一区某某部刑不诉〔2020〕8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7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20222197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湖北省**县**镇**村**组。2019年9月17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4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中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何某某,广东**律师事务所。

本案由中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2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2020年1月20日退回中山市公安局补充侦查,同年2月18日中山市公安局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起,程某某、赖某某等人作为“股东”在南朗镇翠亨工业区新迪能源厂旁边树林内开设赌场。同年9月16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驾驶小车搭载薛某某等人到上述赌场参与赌博,并在该赌场搬桌椅及维持秩序。

上述犯罪事实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予以证实。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手机、小车等物品由中山市公安局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二○二○年三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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