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化检一部刑不诉〔2020〕10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甲,男性,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24197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茂名市化州市**街道办**路**号,现住化州市**镇**村,无前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6月29日被化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化州市公安局决定,2019年7月13日被化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化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8日18时许,被不起诉人陈某甲驾驶小型轿车由化州市**镇往化州市区方向行驶,当行至S284线化州市**镇**路段超车时,与相对方向陈某乙驾驶的粤K7****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陈某乙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及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化州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责任认定,陈某甲负事故的全部责任,陈某乙无责任。
本院认为,陈某甲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陈某甲认罪认罚,事后积极对被害人家属进行赔偿,得到被害人家属的谅解,被害人家属向司法机关申请不追究其刑事责任,且其自首又是初犯、偶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茂名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化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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