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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陈某甲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公开版)_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晋检一部刑不诉〔2020〕18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4261990********,汉族,高中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尤溪县**镇**村**号。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8年5月18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5月26日晋江市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19年5月26日晋江市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2019年11月20日,本院决定监视居住。

本案由晋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朱某某、陈某甲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11月1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其间,因事实不清,退回晋江市公安局补充侦查二次(自2020年1月3日至2020年2月3日,2020年3月13日至2020年4月13日);因案件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自2019年12月20日至2020年1月3日,2020年3月4日至2020年3月18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22日,朱某某(已作相对不起诉)将其在经营**公司期间收集的“百捷名门、百捷华府、百捷金街、百捷学府、百捷御府、百捷领地、百捷墅府、百信御江帝景1期、百信御江帝景2期、新加坡城1期、新加坡2期、卓辉海港城”共12个楼盘小区的业主信息,通过其账号为**的微信号发送给经营**房产中介的被不起诉人陈某甲,后被不起诉人陈某甲将上述信息存储到电脑主机上。经审查,上述楼盘小区的业主信息文档内容包括楼盘地址、名称、业主姓名、房号、建筑面积、联系方式等。经泉州名城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按照姓名、电话号码进行去重统计鉴定,得到信息条数12452条。

2018年5月17日18时许,公安机关根据侦查线索在晋江市池店镇**房产抓获被不起诉人陈某甲,并从其处查扣到组装电脑主机一台、手机一部,后从该电脑中提取到上述12个楼盘小区的业主信息;2018年5月18日17时许,公安机关在晋江市池店镇**小区**公司门口抓获朱某某,并从其身上查获到含有上述12个楼盘小区业主信息的紫色金士顿U盘一个。

被不起诉人陈某甲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的电脑、手机、U盘等物品的照片;

2.书证:到案经过、破案经过、被不起诉人户籍证明、营业执照复印件、工作说明等;

3.证人证言:证人傅某某、陈某乙的证言;

4.被不起诉人供述和辩解:被不起诉人陈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泉州名城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执行商定程序报告;

6.辨认笔录:朱某某以及被不起诉人陈某甲的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陈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5月11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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