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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陈某甲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珠香检公诉刑不诉〔2020〕32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甲,男,195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7011956********,汉族,本科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联安路*******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8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1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案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审查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7日21时51分许,被不起诉人陈某甲酒后驾驶粤CDG****号小型轿车从珠海市香洲区吉大水湾路出发,行驶至粤海路(105国道2695公里100米处)交桂花南路路段时,遇交警设卡查车而被当场抓获。经对被不起诉人陈某甲抽血检测,其体内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11.9mg/100ml,属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不起诉人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2.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3.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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