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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陈某甲非法拘禁案)(公开版)_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珠香检公诉刑不诉〔2019〕644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4241987********,汉族,大专文化,户籍地址:广东省五华县**村**寨。因非法拘禁嫌疑,于2019年4月29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同年6月5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甲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7月1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8月23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019年9月18日公安机关补查重报;2019年10月18日再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019年11月7日公安机关再次补查重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关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27日19时许,被不起诉人陈某甲作为**金融服务公司法人代表召集陈某乙、唐某某(均另案处理)及被害人刘某某等人在本市香洲区**西路**号开会。期间,被不起诉人陈某甲发现刘某某有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时,即与陈某乙、唐某某对刘某某进行威胁、殴打,被不起诉人陈某甲为追讨刘某某所欠下的债务及造成公司的损失,威胁其写下借款确认协议书,刘某某欲离开时,陈某乙上前阻拦不让其离开。当日凌晨4时许,被不起诉人陈某甲离开现场,陈某乙、唐某某则在该公司楼下门车上继续看守刘某某,当日6时许,刘某某乘陈某乙、唐某某入睡时从该公司二楼窗户逃离现场并报警。

认定被不起诉人陈某甲犯有非法拘禁罪的证据有:1.被不起诉人陈某甲的供述和辩解;2.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3.证人陈某乙、唐某某等人的证言;4.书证;5.监控视频;6.鉴定意见;7.微信截图;8.现场照片。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且获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陈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珠海市人民检察院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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