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汕金检刑不诉〔2019〕17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甲,男,198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604251985********,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地所在地江西省九江市永修县**栋**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5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4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逮捕。同年10月1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陈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由汕头市公安局金平分局侦查终结,于2019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被不起诉人陈某甲有权申请回避及委托辩护人、有申请非法证据排除的权利,讯问了被不起诉人陈某甲,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0月18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19年11月15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陈某甲因知道自己与被害人龚某某的妻子吴某某的不正当关系被被害人龚某某发现,遂主动约被害人龚某某至汕头市金平区**路**前的**见面。2019年4月24日16时多,被不起诉人陈某甲乘坐同案人陈某丙(已判决)的摩托车来到上述地点,被不起诉人陈某甲与被害人龚某某、王某某发生口角继而发生肢体冲突,同案人陈某丙见被害人龚某某、王某某殴打被不起诉人陈某甲后,便从其摩托车上取出2根铁棍,对被害人龚某某、王某某实施殴打,致对方受伤。经法医部门鉴定,被害人龚某某身体上的损伤符合钝性外力作用所致,损伤致面部软组织挫伤,颅骨骨折,颅内血肿,其伤情已达到轻伤一级。被害人王某某身体上的损伤符合钝性外力作用所致,其损伤致头皮挫伤、头皮创,其伤情已达到轻微伤。
2019年5月27日,被不起诉人陈某甲在市区**路**花园被公安机关抓获。案发后,陈某丙、陈某甲的家属已对被害人龚某某、王某某作赔偿,并取得二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公安机关出具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发破案经过、被不起诉人陈某甲的户籍证明,现场图,办案说明,接受材料清单,调取证据通知书,和解协议书、刑事谅解书,鉴定机构和鉴定人资格证书,对案发地点、微信聊天记录等照片辨认附卷;
2、证人吴某某、邸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龚某某、王某某的陈述;
4、同案人陈某丙供述;
5、被不起诉人陈某甲的供述;
6、鉴定意见:鉴定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本案系被不起诉人陈某甲与被害人龚某某因民事纠纷引起的轻微刑事伤害案件;案后,被不起诉人陈某甲已对被害人作出赔偿,双方已达成刑事和解协议,被害人龚某某、王某某已对被不起诉人陈某甲的行为作出谅解;且被不起诉人陈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悔罪表现,犯罪情节轻微,依法可以免除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陈某甲作不起诉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七日内向汕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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