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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陈某诈骗罪)_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海检三部刑不诉〔2020〕64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女,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2281983********,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案发前系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朝阳医院护士,户籍所在地北京市密云区**镇**路**号院**号楼**单元**号。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19年2月26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3月20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月17经本院决定,于同日被北京公安局海淀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7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日已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2月24日至2020年3月23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2月17日至2月24日)。

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4年11月以来,犯罪嫌疑人陈某某办理了两张中国光大银行信用卡并激活使用,其在明知没有还款能力的情况下仍在海淀区花园路15号等地恶意透支,经两次有效催收超过三个月仍拖欠本金人民币222098.28元。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11月至2018年11月间,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使用其申办的两张光大银行信用卡在本市花园路15号等地多次透支刷卡消费,经银行多次催收超过三个月仍有本金人民币222098.28元未偿还。

经被害单位报案,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于2019年2月25日被民警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偿还光大银行全部欠款共计人民币609806.54元,并获得被害单位谅解。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中国光大银行北京分行信用卡部出具的交易记录、催收记录、证人曹某某证言、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证明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恶意透支,实施信用卡诈骗活动的犯罪事实。

2. 中国光大银行北京分行信用卡部出具的结清证明、谅解书,证明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已偿还被害单位全部欠款人民币609806.54元,并获得被害单位谅解。

3.到案经过,证明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于2019年2月25日被民警抓获归案。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之规定。但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已结清欠款并获得被害单位谅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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