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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陈某青)(公开版)_雷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雷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雷检公诉刑不诉〔2019〕29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青,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2419******,汉族,中专文化,广东省雷州市人,无业,住雷州市**镇***号,无前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5月28日被雷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1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雷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青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2月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月14日14时许,北和镇金竹村私自雇请挖土机对属于金竹村委会及和家村委会的原北和镇镇政府砖厂坡地进行开挖。当天晚上11时许,北和镇和家村村委会主任朱某兴、北和镇潭蒙村村长朱某一与和家村副村长朱某二来到施工现场进行阻拦进而与金竹村村民陈某某(绰号“长毛养”)、陈某一、陈某青(又名陈某生)、李京等人发生争吵并引起打架斗殴,其中朱某二被陈某某、陈某一、陈某青、李京等人用拳头殴打致伤。经广东省雷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朱某二的损伤程度达轻伤二级。

破案后,被不起诉人陈某青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四名被不起诉人与被害人朱某二达成和解协议,一次性赔偿158000元给朱某二,取得朱某二的谅解。

本院认为,陈某青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鉴于青具有自首情节,案发后积极给予被害人赔偿,取得被害人书面谅解,且系初犯,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青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湛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雷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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