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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陈某)(公开版)_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检察院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涡检刑不诉〔2020〕10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乳名**,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62119861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亳州市**县,住安徽省亳州市**县**镇**行政村**自然村**号。2019年11月1日因殴打他人被涡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五百元;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13日被涡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涡阳县检察院于2019年11月21日作出批准逮捕决定,次日被涡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9年11月2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桑宾,安徽雉河锦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涡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月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1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分别于2019年12月23日、2020年2月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30日21时许,在**县**街道办事处路对面马某某与其叔叔马某锁因琐事发生纠纷,后马某某、陈某与马某锁、彭某某等人发生打架,陈某使用拳头将马某锁左眼部打伤。2019年11月11日,经涡阳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马某锁的伤情被评定为轻伤一级。

本院认为,陈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已获得被害人谅解,且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亳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涡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2月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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