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义检刑不诉〔2018〕726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231982********,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住民权县**乡**村**村**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7年4月6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7年5月4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8年5月4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义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8年4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3月份以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在明知吴某某(已判决)未取得成品油销售资格的情况下,仍驾驶车牌号为豫N20****的大型油罐车帮吴某某运送柴油,期间伙同崔某某(另案处理)从温州瓯北的码头上提油,并运送至义乌**有限公司,其中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参与十余次。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8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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