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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陈永锡)(公开版)_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茂电检一部刑不诉〔2020〕13号

被不起诉人某乙,男性,199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03199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茂名市电白,住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街道****号因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9年11月11日被茂名市公安局电白分局刑事拘留;经茂名市公安局电白分局决定,于2019年12月12日被茂名市公安局电白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茂名市公安局电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乙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20年3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下旬,被不起诉人陈某甲承接**区跨海大桥连接线道路回填工程需要使用海砂,陈某甲和邓某某仔明知成某某的船舶无相关资质,且未办理相关许可也没报备的情况下,聘请成某某等人驾船到茂名市**区**港海域非法盗采海砂,并约定按照12元/方的工价向成某某方支付工钱。然后,成某某让唐某某将抽砂船开到茂名市**区**港**居委会海域非法抽采海砂,在此过程中陈某甲与陈某乙为该抽砂船在引导、加油以及加水等方面提供帮助。该抽砂船于2019年10月28日至11月4日期间在**港海域非法抽取海砂后运至**港**居委会避风塘码头边的海堤输送上岸堆放交由陈某甲运输使用。

2019年11月4日2时许,公安民警在茂名市**区**港**居委会避风塘码头边当场查获成某某的抽砂船。经聘请广东省地质局第四地质大队对现场查获的砂堆进行鉴定,现场砂堆的总体积为1713.9方,砂堆的砂为海砂,砂的标准为细砂;经电白区物价局鉴定,涉案的总体积为1713.9方的海砂总价值为人民币128542.5元。

被不起诉人陈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某乙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陈某乙犯罪情节轻微,无前科,是初犯,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某乙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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