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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陈海军)(公开版)_山东省汶上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汶上县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汶上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汶检一部刑不诉〔2020〕8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性,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8301971********,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汶上县,住汶上县**楼镇**村**号。2019年3月13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汶上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3月27日被汶上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汶上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10日15时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在汶上县**大街**超市停车场北,盗窃李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三枪牌红白相间的电动三轮车及车内物品一宗。经鉴定,被盗三枪牌电动三轮车价格为5259元。

2019年3月19日,汶上县公安局民警将涉案电动三轮车返还给李某某;同日,陈某某家属赔偿李某某车内物品损失1500元。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济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汶上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15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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