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雄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6日19时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醉酒驾驶牌号为冀F*****的小型汽车行驶至雄昝公路一公里处,被民警当场查获。经保定市法医鉴定中心鉴定:陈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88.63mg/100ml。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酒驾初犯、自愿认罪认罚、驾驶人资格与所驾驶的车辆均属正常、没有抗拒与逃避检查、无前科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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