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邵县检刑不诉〔2019〕75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女性,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231992********,汉族,大学本科,中共党员,教师,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邵阳县**镇**街**号**号,住邵阳县**镇夫夷新城。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邵阳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4月20日被邵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邵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5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6月2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7月2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6月13日、2019年8月2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23日14时50分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持Cl型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湘******小型轿车自邵阳市驶往邵阳县,行驶至**道**村路段时,碰撞被害人黎某某驾驶的搭载乘客周某某的无牌两轮摩托车,造成黎某某以及周某某受伤;黎某某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陈某某对此次道路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
案发后,同车人蒋某某拨打了110报警电话,陈某某主动拨打120急救电话,并留在现场等待且配合交警处置;陈某某于2019年4月9日与被害人法定代理人达成调解协议,赔偿被害人法定代理人人民币110万元,并取得被害人法定代理人的谅解。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法定代理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邵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9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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