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沈辽检公诉刑不诉〔2020〕6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1221983********,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沈阳市辽中区,住**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沈阳市公安局辽中分局决定,于2019年11月29日刑事拘留;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沈阳市公安局辽中分局决定,于2019年12月6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辽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8日18时许,被告人陈某某驾驶车牌号为辽A****9小型汽车,行驶至省道106线226公里(辽河大桥)时被交警查获。经鉴定,在被告人陈某某静脉血中检出酒精(乙醇)含量为113.8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血液酒精含量在130mg/100ml以下,且具有坦白情节,无其他从重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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