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应城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应城检一部刑不诉〔2020〕8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女,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2021972********,汉族,小学文化,湖北**科技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应城市**路**,现住湖北省应城市**号**栋**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4月11日经应城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应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2月至2018年8月期间,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为了达到从双环公司提前退休的目的,在明知自己身体条件不符合病退要求的情况下,仍找到李航(另案处理)帮忙办理病退,后在李航的操作下,陈某某先是******病退申请,接着在参加湖北省社会保障厅组织的病退复核体检时,李航又安排“枪手”代替陈某某体检,陈某某于2018年8月办理了病退,至案发时止,陈某某累计从湖北省社会保障厅领取退休金10479.52元。
案发后,陈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退出全部赃款,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其具有投案自首、全部退赃、自愿认罪认罚等减轻、从轻、从宽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月21日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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