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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陈芳)(公开版)_黄陵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黄陵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黄陵公诉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女******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0203********6360,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牛场乡****,住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3月29日被黄陵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黄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6月6日一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19年7月4日补查重报,于同年8月2日二次退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3月27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左右,被不起诉人陈某通过手机微信发送一交友“漂流瓶”,后由被害人田某利“捡到”,田某利通过“漂流瓶”添加了陈某的号为wa1****7520的微信,两人通过微信聊天,在聊天过程中陈某谎称自己名为“雨轩”,未婚单身,母亲去世,家庭情况不好,并与田某利“交男女朋友”,留给田某利198****1221的联系电话,后在2018年11月至2019年2月两人“交往期间”,陈某以假装答应到陕西省找田某利、没有路费、没钱买东西、生病等为由,先后共骗取田某利1.08万元左右(已全部退赔)。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报案材料、被不起诉人陈某供述及辩解、被害人田某利陈述、调取证据通知书、微信聊天记录照片、微信账户信息、扣押清单、发还清单、住院病案、出生医学证明复印件、公安机关证明、领条、人口信息表、抓获经过、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起诉意见书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利用网络微信对他人实施诈骗,诈骗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法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构成诈骗罪。陈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属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向被害人退还全部诈骗钱款,取得被害人谅解,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家中除老公外出务工,再无其它经济来源,有三名幼儿需要陈某照顾抚养,最小幼儿一岁多,仍在母乳喂养,不适于羁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规定,决定对陈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延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黄陵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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