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陈铁权)(公开版)_通榆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通榆县人民检察院

通榆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通检一部三组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82219**********,汉族,初中文化,吉林省通榆县人,住吉林省通榆县**镇**街**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通榆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19日被通榆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年3月5日,由通榆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通榆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3月5日日已告知被害人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6日13时20分许,陈某某驾驶吉GRZ768号轻型普通货车沿双岗镇绿海村幸福屯“赵奎”家门前处由西向东倒车时,与行人孟某某相撞,致使车辆损坏,孟某某死亡,造成死亡道路交通事故。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其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且系初犯、偶犯,案发后认罪态度较好,赔偿被害人,并得到被害人谅解,且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通榆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通榆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2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