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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陈闱)(公开版)_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延检一部刑不诉〔2020〕6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7841979********,汉族,大学文化程度,案发前系南平市**区城乡建设局房屋**办主任,户籍所在地南平市延平区**街**号**单元**室,现住南平市延平区**路**号楼**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2日被南平市公安局延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平市公安局延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4日18时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在延平区**街潮牛火锅店和朋友李某某等人一起吃晚饭。其间,陈某某喝了约二、三两53度白酒。22时许,陈某某驾驶号牌为闽******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从**街出发沿着朱熹路往江南新区方向行驶,途经朱熹路南平市**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115mg/100ml。后民警将陈某某带至南平市第一医院门诊部抽取血样送检。经鉴定,陈某某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103.2mg/100ml。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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